一、 |
依據「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而醫院診所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 |
二、 |
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惟須提供病患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 |
三、 |
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視同所稱之委託書,請保險公司依正常公文管道查詢。 |
四、 |
欲知各類病歷資料申請方式及收費標準 (請點選首頁-線上申辦,詳見「各類證明書申請作業明細表」),第一次開立診斷書請直接掛號至門診開立,已開立者1年內請至門診櫃台申請複印。 |
五、 |
申請人於提出申請確認後3個工作天;本人申請,請攜帶附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代理人申請,請攜帶雙方附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及病人親自簽署之委託同意書,於取件時查核身分,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以保護病人隱私權益。 |
六、 |
本院收件辦理完成後,將以電話、email等方式與申請人連絡,並通知取件。 |
七、 |
採郵寄方式病患,請逕至2號櫃檯辦理,填寫申請書(需自備回 郵掛號信封及足額郵資)寄至國內指定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