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現階段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能否控制之關鍵期,社家署衛授家字第1100700650號函公告,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專注防疫。 衛福部社家署表示,110年10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10年5月14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並可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包含已領有之相關補助)。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直接洽詢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電話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