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7891號函辦理。
二、國內由知名醫事人員或身穿白袍而貌似醫事人員入鏡代言食品廣告屢見不鮮,其中不乏代言之產品宣稱或誇大療效者,除應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究責業者之外,如已違反醫事人員相關倫理規範而達懲戒標準,將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或移付懲戒,以維護民眾消費安全之權利。
三、另如查獲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喬裝、謊稱其為醫事人員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已涉違反刑法第339條規定之詐欺罪;如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已涉違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之電信詐欺類型之加重詐欺罪,得逕移請司法機關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