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全民健康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一丶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五萬元 二、全年累計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新臺幣八萬四千元。 三、前二項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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